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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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基本规定、供水绩效评价、用水绩效评价、评价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供水单位的供水绩效评价,以及居民小区、单位和企业等用水户的用水绩效评价。
术语和定义

1 绩效评价 performance assessment
运用数理统计和运筹学的方法,利用适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和评估,对绩效水平作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分析和判断。
2 供水绩效 water supply performance 与供水效率和供水效益有关的、可测量的结果。
3 用水绩效 water use performance 与用水效率和用水效益有关的、可测量的结果。
4 用水效率 water use efficiency 以实际可行的最小水量实现某项功能、任务、服务或结果的完成,以单位用水量表示。
5 用水效益 water use intensity by economic activity单位用水量所产生的产值,通常采用万元GDP用水量的倒数来表示。
6 台账审查法 account analysis一种通过对单位提供的台账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对暂时缺失的数据进行估算或假设,得出评价结果的评价方法。
7 现场测试法 field test一种通过现场观察、测量,对台账审查中缺失的数据或失真的数据进行补充和修正,并对实测数据进行处理,以结合台账资料得出评价结果的评价方法。
8 水平衡 water balance用水户内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9 用水单元 water use unit单位用户内部划分的可以单独计量用水量的区域。根据用水单元的复杂程度和包含的用水点数量,用水单元可以划分成不同的层次和大小。
10 标准用水人数 standard water users用水单元内各类人员按不同用水行为特征折算成的标准类型用水人数。
11 产品单位 production unit一种工业产品的计量单位,如一辆车,一吨煤等。
12 单位用水量 unit water consumption某用水单位在考核周期内的用水量与其相对应的产品产量的比值。通常用用水定额表示。
13 工业增加值 industrial added value以某种单位产品为计量单位的当年或一个产品周期该产品全部生产活动的收入减去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动价值后的余额。
14 服务业增加值 service added value服务行业在一个周期内(一般以年计)比上个结算周期的增长值。
15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water consumption per ten thousand yuan of industrial added value某产品的评价周期内的用水量与其产生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注:不同年份按当年的货币不变值计算。
16 万元服务业增加值用水量 water consumption per ten thousand yuan of service added value某业务活动指标的评价周期内的用水量与其产生的服务业增加值的比值。
注:不同年份按当年的货币不变值计算。
评价原则
1 评价方法应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平性等原则,并宜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2 评价应以效率和效益目标为导向,以过程中采取的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等为基础。
3 评价指标选择应遵循独立、客观、可测量、可量化原则,且应考虑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基本规定
1 评价应以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供水、用水和节水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作为评价依据。
2 评价应明确评价的范围和边界、具体对象、报告期、实施准则与方法。
3 评价内容应包括绩效指标、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等,应识别并提出绩效改进方案。
4 评价采用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具有代表性和时效性,数据处理和分析过程应可追溯、可验证、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5 评价应因地制宜按照地区水资源短缺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4个分区,并宜符合表1的规定。
供水绩效评价

一般规定
1.1 供水绩效评价应以目标评价和过程评价为导向,应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效益和效率,以及供水管理、技术和服务的实施和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1.2 供水绩效评级周期应以至少一年的数据为依据,并向上回溯三年的数据。

评价指标与标准
1.2.1 供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划分为目标指标和过程指标,目标指标为供水效率和效益指标,过程指标包括供水管理、技术和服务指标,并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供水系统绩效评价指标
1.2.2 供水绩效评价目标指标共计40分,过程指标共计60分,评价指标与分值应符合表4和表5的规定。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表4 供水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方法
表5 供水绩效过程指标及评价方法
1.2.2 供水企业标准水量平衡分析表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标准水量平衡表
1.3 评价方法
1.3.1 供水绩效评价按百分制计,计算公式见式(1)。
(1)式中:——供水绩效评价总得分,分;
——目标指标得分见表6.2.2-1,分;
——管理指标得分见表6.2.2-2,分。
1.3.2 供水绩效评价结果按绩效等级由高到低可划分为5个等级,等级划分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供水绩效评价等级
用水绩效评价

1.1 一般规定
1.1.1 用水户按用水类型分为居民小区、单位和企业用水户,应根据用水户类型选取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居民生活用水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的分区要求。
1.1.2 用水绩效评级周期应以至少一年的数据为依据,并向上回溯三年的数据。
1.2 评价指标与标准
1.2.1 用水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目标指标和过程指标,目标指标为用水效率和效益关键指标,过程指标包括用水管理和技术指标。
1.2.2 用水绩效评价目标指标共计60分,过程指标共计40分;按照居民小区、单位及企业用水户的评价指标与分值应分别符合表8至13的规定。
表8 居民小区用水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方法
表9 居民小区用水绩效过程指标及评价方法
表10 单位用水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方法
注:业务活动指标应按附录C确定。
表11 单位用水绩效过程指标及评价方法
表12 工业用水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方法
表13 工业用水用水绩效过程指标及评价方法
1.3 评价方法
1.3.1 用水绩效评价按百分制计,计算公式见式(2)。
(2)式中:
——用水绩效评价总得分,分;
——目标指标得分见表7.2.1(a)-1至7.2.1-3(a),分;
——过程指标得分见表7.2.1-1(b)至7.2.1-3(b),分。
1.3.2 用水户绩效评价结果按绩效等级由高到低可划分为3个等级,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用水绩效评价等级
评价程序

1.1 一般规定
1.1.1 评价应按照台账审查和现场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宜首先采用台账审查法进行评价,再采用现场测试法进行评价及数据核验。
1.1.2 当采用台账审查评价法时,应至少对近三年的统计台账进行分析。
1.1.3 当采用现场测试评价法时,应选取适合的供、用水量和漏失水量测试方法。重点供、用水监测区域和用水点详见表15。
表15 重点用水监测区域和用水点
注:各个用水单元除表中所列监测点外,还应包括建筑外部绿化、浇洒、水景、娱乐等用水点。

准备工作

1.2.1 评价工作开展之前,评价方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发布评价工作通知,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具体包括:评价范围、评价起止时间、评价内容、评价标准等。
1.2.2 评价方应组建供水绩效评价专家组,供水绩效评价专家组由熟悉供水企业净水工艺、管网运行、供水服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用水绩效评价专家组由熟悉用水户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可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对所有指标进行评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部分指标进行评价,指标选择应具有科学性、可靠性、代表性。
1.2.3 在正式评价工作开展前,评价方宜对被评价方的数据采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以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和质量。
1.2.4 被评价方应组建工作团队,负责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和配合专家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1.2.5 被评价方应提前完成绩效评价台账上报,具体包括表6.2.1、表7.2.1中评价指标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台账审查和现场测试

1.3.1 专家组应首先对被评价方提供的台账资料进行台账审查。台账中暂时缺失的数据,评价方可通过基于知识性的假设进行估算,并应保证数据置信度在95%及以上。
1.3.2 专家组应针对台账审查结果中缺失或失真的数据和资料开展现场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工作,作为台账审查结果的补充和修正。
1.3.3 专家组应结合台账审查和现场测试的结果,按表6.2.2、表7.2.1进行评分,并依据表6.3.2、表7.3.2给出评价结果。

技术要求
1.1 一般规定
1.1.1 应对评价过程中获取的原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
1.1.2 现场测试取得的各项数据应经过科学的处理后,形成一套完整、全面、系统地反映实际用水状况的实数据。应根据供水企业和用水户水量参数的测试结果,计算合理技术经济指标,据此评价供水和用水合理性程度、查找存在问题、分析节水潜力,并制订绩效改进方案。

供水绩效评价技术要求

1.2.1 水厂出厂水处应安装流量计并进行定期检定,对于未计量或未定期检定的,可按水泵机组运行时间、效率等计算出供水总量,但需特别说明。
1.2.2 产销差率由于受抄总表和抄分表的比例以及免费供水量的影响,在用于横向比较时应附加条件。
1.2.3 泵站平均扬程应按各水泵进、出口压力每半小时测量一次,取扬程每天的平均值。
1.2.4 在岗职工数应包括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1.2.5 供水企业(单位)在编制供水水量平衡表时要平行进行漏失水量各分量分析。
1.2.6 对未开展水量平衡测试的供水企业(单位)应优先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后再计算漏失水量、计量损失水量和其他损失水量。
1.2.7 供水水量平衡表各组成部分应通过技术方法进行测量、估算或计算,所有计量和估算的数据应做95%置信度的计算。
1.2.8 水平衡表编制完成后,应对其数据有效性进行评分,评分达标的可用于节水规划中节水方案制定,评分不达标的则应完善数据信息。
1.2.9 漏损成分分析的技术要点包括背景漏损量计算、明漏和暗漏量计算、蓄水池漏损量和溢流水量计算。
1.2.10 当对不可避免的背景漏损量进行计算时,宜进行实际的详细测量。当无法进行测量时,可按表16进行估算。
表16 不可避免的背景漏损量估算
注:数据来源于IWA漏损控制小组; L/(km·d·m)表示每天每千米主干管内单位压力(m)所产生的漏损量(L);c表示每用户支管,L/(c·d·m)表示每天每用户支管单位压力(m)产生的漏损量(L)。
1.2.11 明漏和暗漏水量应根据收集的供水企业(单位)干管和支管每年发生明漏水量以及漏失平均流量和平均持续时间数据基础上计算。当无法提供相关数据时,可按表17进行估算。
表17 明漏和暗漏流量估算
1.2.12 蓄水池漏损和溢流水量应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计算。正常情况下,通过估算每小时流量计溢流持续时间进行计算,对于老旧的地下蓄水池需做水位下降试验量化漏失水量。
1.2.13 夜间流量分析法的技术要点除漏损成分分析法的内容外,还包括最小夜间流量、夜间合法用水量计算。
1.2.14 最小夜间流量应通过24h区域计量获得代表性样本。
1.2.15 夜间合法用水量包括额外夜间用水量、家庭和非家庭夜间使用量。额外夜间用水量应通过询问当地相关人员和分析计费系统数据进行识别;住宅夜间使用量可通过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临时测量,或者参考相关文献;非住宅夜间使用量可通过水表短期记录获取。
1.2.16 现场测试时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测量仪、机械流量计等先进流量计量技术进行管网漏失测试。
1.2.17 实时压力监测点设置应按至少每10km2设置一处,最低不得小于3处,且设置均匀,并能代表各主要供水管网压力的地点,在管网末梢位置应适当增设点数。
1.2.18 供水企业宜建立水质检测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1.2.19 管网更新改造应优先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灰口铸铁管、石棉水泥管等落后管材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1.2.20 管网更新改造率包括报告期内原有管道的拆除更新、扩径、翻新、内衬等;新建管道和已更新改造完成但未通水投入使用的管道不应计入更新改造管道长度。
1.2.21 供水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来电、来信和来访等多种投诉受理渠道,应制定投诉处理流程及办法,并予以公布。
1.2.22 供水企业受理客户投诉后应在24h内做出相应,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1.2.23 管网修漏应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内的管道附件、接口漏水、破损、冻坏、丢失、折断、爆管等损坏而实施的修补或修复。

1.3 用水绩效评价技术要求

1.3.1 应按不同用水行为特征将用水户内各类人员折算成标准类型用水人数。
1.3.2 应根据工厂不同产品生产工艺分别提出工艺产品的单位产量,并通过统计学计算确定产品的单位数量。产品单位应以一个品种为主,当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不用产品时,应根据生产周期分别计算。
1.3.3 应根据评价周期内不同产品的销售价值计算产品的工业增加值,不同年份的产品应按评价年计算确定工业增加值。
1.3.4 实测水量时应考虑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和社会服务等受作息时间、节假日和季节的影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水量测试。
1.3.5 同一单位用户应该连续测试7天每间隔24h记录一次水量,取7次实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1.3.6 实测水量可采用水表法、超声波流量计法、电磁流量计法、明渠流量计法、容积法、重量法、流速法、堰测法等,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1.3.7 在不具备测试条件的情况下,对于有可靠用水量记录的用水系统,可通过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到水量数值;对于用水定额稳定、运行可靠的用水设备,可采用设备的用水定额值。
1.3.8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耗水量计算方法可参见GB/T 12452附录A的相关要求。
1.3.9 新水量和排水量宜采用水表或流量计测试,排水量可采用容积法测试。
1.3.10 重复利用水量宜采用水表或流量计测试,没有条件时,可采用循环水泵的额定流量与水泵实际工作时间和水表实际工作效率计算得到。
1.3.11 耗水量可采用安装水表等有效的计量方法计量获得,也可根据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平衡原理,将输入水量减去计量后的排水量,剩余值作为耗水量。
1.3.12 当采用流速法、浮标法、比降面积法等,应同时对水位进行监测。
1.3.13 当用水户有多个子用水系统时,应采用加权评价法计算指标结果。
1.3.14 漏失水量测试方法可参考GB/T 12452的要求。

附录A 供水绩效指标计算方法
(推荐性附录)
A.1 MB1 售水运营成本(元/m3)应按下式计算:

A1——售水总成本(万元);
A2——原水费(万元);
A3——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摊销(万元);
A4——输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摊销(万元);
A5——财务费用(万元);
A6——年计费用水量(m3)
A.2 MB2 配水单位电耗(kWh/(m3·MPa))应按下式计算:

A7——泵站耗电量(kWh);
A8——泵站有效功率(m3·MPa)
A.3 MB3 单位净水剂药耗(kg/(万m3·d))应按下式计算:

A9——制水混凝剂耗用总量(kg/d);
A10——年自产供水量(万m3)
A.4 MB4 产销差率(%)应按下式计算:

A11——年外购供水量(万m3)
A.5 MB5 自用水率(%)应按下式计算:

A12——年水厂进水量(万m3)
A.6 MB6 人均日售水量(m3/(d·人))应按下式计算:

A13——年免费用水量(万m3);
A14——在岗职工数(人)
A.7 JS1 单位管长漏损水量(m3/(km·d))应按下式计算:

B2——管网长度(km)
A.8 JS2 管网压力合格率(%)应按下式计算:

B3——报告期内管网水压检测总次数(次);
B4——报告期内管网水压检测合格次数(次)
A.9 JS3 水质综合合格率(%)应按下式计算:

B5——报告期内管网水水质7项各单项检测次数(次);
B6——报告期内管网水水质7项各单项检测合格次数(次);
B7——报告期内42项扣除7项后各单项检测次数(次);
B8——报告期内42项扣除7项后各单项检测合格次数(次)
A.10 JS4 管网水浊度平均值(NTU)应按下式计算:

B9——一个月管网水取样点浊度之和(NTU);
B10——管网水浊度月检测次数(次)
A.11 JS5 管网更新改造率(%)应按下式计算:

B11——报告期内DN75及以上管道更新改造长度(km);
B12——报告期初DN75及以上管道长度(km)
A.12 FW1 投诉处理及时率(%)应按下式计算:

C1——报告期内投诉总件数(件);
C2——规定处理期限内的投诉处理件数(件)
A.13 FW2 管网修漏及时率(%)应按下式计算:

C3——报告期内管网修漏次数(次);
C4——报告期内管网及时修漏次数(次)
A.14 FW3 抄表到户率(%)应按下式计算:

C5——报告期内应实行抄表到户的表数;
C6——报告期内已实行抄表到户的表数

附录B 单位用水户业务活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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