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文件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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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7 | 回复0 | 2022-5-27 09: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文件摘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提出,在资金管理方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在绩效管理方面,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提出,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要更侧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承接主体的动态调整机制。


3.201537号)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绩效评价体系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4.《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提出,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推进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健全对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及时公开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


5.《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提出,分类制定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上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提出,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7.《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提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应当在政府现有公租房运营管理支出中统筹安排,按要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结合实际调整资金投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地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由购买主体、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要在购买合同中细化、量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目标、实施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评价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和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挂钩。


8.《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提出,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就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开展评价。探索完善培育第三方机构的政策措施,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编制预算时应同步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体系,对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应当赋予较大权重。将绩效管理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推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第三方机构评价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结项验收、合同兑现等事项。重视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合同资金支付、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挂钩;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平台,对评价工作应实行全过程监督。


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10.《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提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要纳入预算。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链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做好事前评估。加强需求管理,在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相关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中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合理运用第三方绩效评价,不得借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卸应当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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