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中,审计署提出的工作重点冲上财税、法律圈热搜,审计会议提出的重要工作要求之一:围绕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开展审计。着眼推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密切关注财政、金融、国企国资、外贸外资等关键领域重大改革任务的落实和进展情况,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建议,推动重大改革任务蹄疾步稳、有序推进。政策一出,引发诸多依赖于财政返还资金存活的行业忧虑,本篇聚焦再生资源行业撰文探讨。
一、税返存在的原因:没有财政扶持开口子,行业第一张票难题无法解决
许多所谓“有货虚开”的案件中,办案机关都会通过收集散户、回收企业、生产企业证言,实现这样的有罪认定:货物是散户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的,而散户可以到税务机关去开票,但生产企业不去要求散户开票。如果散户去开票,生产企业只能抵扣3%的税款,而生产企业为了多抵扣税款,就去找回收企业开具13%税率的发票,实际只支付了10%左右的违法开票成本,所以回收企业、生产企业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种认定逻辑,常听到、常叹息,许多案件中,企业家们呼吁审判台上的法官到企业去走一走看一看,去了解一下行业。
(一)要求全部散户都自发做税务登记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存在制度设计与现实推行上的客观障碍
源头散户肩负着开出第一张票的重任,但源头散户数量众多,且以自然人居多,而自然人在增值税税收征管上没有自行开具发票的资格,如果未作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则不属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甚至不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鼓励全部只要从事经营的个人,都要做工商至少是临时税务登记,无登记则无票,则即便生产企业真实收废真实支付货款,也不能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所得税的成本扣除。要求上是否合理,是合理的,但是对企业的管理方式直接套用到对自然人的征管上是否现实呢,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所有的自然人都去税务机关做临时税务登记,自然人没有意愿,也有许多行业从业者没有能力(许多供废人甚至不会签自己的名字),只要有不愿意做、无能力去做的供废散户存在,就会影响到整个供应链上的源头散户做税务登记的意愿,因为即便有大户登记了,他也是从万千小散户手里收废,源头发票无法开出的行业性难题依然存在。
(二)回收企业之所以能向生产企业开票,不仅是因为其有财政扶持资金,最主要是由于其有凭借自制收购凭证列支成本的资格
基于(一),如果没有具备回收经营资质的回收企业存在,行业开票链条进入死胡同,生产企业无票可取、无废可收,生产无法继续。在废旧物资行业涉虚开案件中,司法机关着重关注增值税,以回收企业实际是以能够取得的与增值税挂钩的扶持资金为基础,与生产企业瓜分了这部分税款为逻辑,论证税款损失。但这个认定逻辑中,没有考虑到回收企业实际上能够介入开票链条,轨迹散户的供废量,向生产企业开具发票,是由于其有凭借自制收购凭证列支成本的资格,这个资格一般的企业都拿不到。而生产企业之所以不自行从散户手里采购废旧物资,就是由于其没有凭借自制收购凭证列支成本的资格,回收企业有,所以生产企业寻求回收企业合作不是为了虚抵增值税,而是因为无法列支成本无法取得合规发票,只能从回收企业取得发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生产企业有要求散户开具发票的资格和义务么,有,但是散户不开,生产企业有强制其开具发票的权利么,当然没有。因为有能拿到财政返还和自制凭证资格的回收企业存在,就有合法合规的开票主体,A公司不收,散户可以供应到B公司,而越是大型国有钢厂,与之合作的回收企业或是自行入股、国资参股的关联回收企业越多,能拿到的财政返还支持政策越好,行业就会出现不公平竞争,那有什么合理性去要求生产企业做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税收宣传本应做到的事情呢?即假设中的他们应当且必然能要求散户为其代开发票的这个定罪假设前提根本不能成立。
(三)散户直接代开发票,生产企业实际承担税负与通过回收企业开票基本相同,直接将3%与13%比较显然忽略了增值税基本抵扣原理
无论是散户代开,还是由回收公司开,生产企业抵扣的税款都是上一道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强行将生产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与增值税税率13%直接比较,并得出税款损失的结论,不符合基本事实。因为,即便是通过回收企业开,生产企业是按照13%税率抵扣,但这部分税款已经入库了,抵扣的税款等于缴纳的税款。如果将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的交易否定,那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存在,开票方无需缴,受票方无需抵扣,最终增值税依然是没有损失的。当然,毕竟回收企业是实际享受了财政返还,但许多生产企业根本不知道这个返还比例,如果涉及到认为回收企业骗取了国家财政补贴,那是追究回收企业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责任,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二、各生产企业定价:揭示出不同地区普遍存在不同比例的财政返还现象
我们以生产行业龙头企业沙钢公示的收购价格表为例,分析废旧物资行业供废--回收企业--生产企业的完整定价方式。
以下图为例,沙钢废钢收购价格表中出现三列价格,含税价/13%价格/补贴价,以公示的第一种类型重废1为例,其中3120含税价是沙钢作为生产企业向回收企业收购废钢时,回收企业向沙钢开具发票的的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3%价格就是票面记录金额2761,差额3120—2761=359(3120/1.13*0.13)就是票面记录的税额,也是沙钢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补贴价是回收企业再向散户结算废钢款时需要再2761价格基础上增加的部分,也就是散户(供废人)的实际到手价是2761+135=2896元,之所以回收企业会倒贴135给供废人,就是由于回收企业有与所缴纳增值税直接挂钩的财政扶持资金的返还,一般返还比例为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100%不等,回收企业谁能拿到的返还比例高,谁能给散户的让利补贴点就高,生产企业为保障稳定废钢供应与之合作的兴趣就高。仍以下图为例,135/359=37%,即回收企业让利给散户的补贴比例已经达到缴纳增值税的37%,那么综合考虑到回收企业的人工、场地等成本,回收企业能够拿到的财政返还比例至少要在入库增值税税额的45%以上了,也就是地方留成(增值税央地五五分成)部分的90%要返还给回收企业。
再来看另外一家区域内有较强生产能力钢厂公示的废钢价格表:这张价格表中只公示两列价格含税价和现汇价,其中现汇价就是供废散户的到手价,计算方式同上,含税价3210是回收企业向该生产企业东方特钢开具发票上记录的票面价税合计金额,东方特钢能够抵扣的增值税税款是369元,裸价即不含税价是2841元,按照散户到手的现汇价2969元倒算,回收企业需要让利给供废散户的补贴是128元,占据生产企业能够抵扣、回收企业需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69元的比例是34%,对比沙钢,会发现该回收企业的补贴政策、比例可能就没有沙钢生产链条上回收企业更有优势。
三、真正定价逻辑:生产企业定的含税价是在参考了回收企业可以让利给散户的补贴价基础上,倒算出来
羊毛出在羊身上,回收企业能够争取到的财政返还比例越高,能够给与散户的补贴价就越高,在此基础上,生产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就越低。如果将供废产业链散户→回收企业→生产企业拉通来看,实际上先有废钢收购的市场价/行情价,也就是上图中公示的现汇价,在这个现汇价基础上,回收企业计算能够给出多少补贴,生产企业扣除补贴作为裸价,计算出不含税价,再加上税款的价格,支付给回收企业。实际上因为有回收企业的财政返还补贴措施,最终废钢收购成本降低的优势传导到生产企业,惠及生产企业。
四、屡禁不止:愈加神秘但仍五花八门的财政返还政策
根据国务院2014年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坚决予以取消。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部门等也有相关政策提出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审计署也在2022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了各地区违规变相返税的严重问题。
但地方政府依然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考虑招商引税,事实上仍然存在各地方财政各显神通、政策不统一。有些地方坚决禁止发放与税收直接挂钩的财政返还,有些地方为避免使用返税等字眼与中央政策直接冲突,在政策中变换说法以“扶持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等名义发放至企业。
当然,这些政策大多并不会通过官网公示,而是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园区管委会、镇政府等与企业签订协议,几乎所有地方扶持政策都会要求被扶持回收企业对扶持资金要专项用于回收企业或与其关联企业的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等支出。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公告出台后,各地紧急叫停了一批财返政策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开具的做法,曾有生产企业因为无合规发票取得来源,无废可收而暂时停产,只能一边沟通当地税务机关,一边寻找依然可以开票依然可以拿到政策的回收企业,行业整体的运营模式依然未变,与税收直接挂钩的地方财政返还依然存在。
五、秋后算账:业务对接不规范的民营企业,随时面临票货分离的虚开风险
在大的行业模式既定的情况下,即由于地方政策不统一、对市场主体不公平,生产企业依然有动力去寻找能够给到更高补贴、背景实力更雄厚、开票用票更有保障的回收企业合作。业务链条再造的过程中,还是会存在相当大成都的票货分离,回收公司虽然加入了开票链条,但对于购销两头在外的业务,生产企业、回收企业都面临随时可能爆发的虚开发票风险(以下为从办案机关视角认定构罪逻辑角度提出):
(1)散户直接将货物供应到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只有资金流、合同流和发票流,没有对应的物理意义上的货物流。由此,部分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这一过程中,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2)回收企业只是平台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回收业务,是虚开发票平台,不能适用893号文的规定,也没有按照财政扶持政策要求,对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扩大再生产,更无可改造、升级的设备。
(3)回收企业没有按照收购对象一一填开收购凭证,一一将资金支付至最原始、源头的散户,生产企业指定了接收款项的“回流账户”,存在资金回流。
(4)本质上,生产企业支付了较低的税点,足额抵扣了13%的税款,与回收企业一并瓜分了财政返还部分,存在国家税款损失。
六、以业务规范应对不确定性:业务链条重塑中的规范意识必须提升
正如前文所说,在40号公告刚出台时,不少地区叫停了给与当地回收企业自制收购凭证换领收购发票资质,一时间,生产企业无废可收,无原料可用。经过一段时间后,业务链条大的逻辑依然未变,只是增加了按照简易征收方式开票的选择:回收企业直接对外开3%征收率的发票给生产企业,而回收企业的源头发票则通过收集供废人信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或取得委托代征资质,为回收企业代开发票作成本扣除。而大部分业务模式依然是:
(1)回收企业寻找税收洼地,谈好税收返还政策及委托代征资质;
(2)从收废端,线下收集供货散户信息,完成个体工商户的工商及税务登记,或只进行临时税务登记,收废部分代扣各项税费;
(3)从供废端,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需要签署的合同、资金结转网上或者线下留痕。生产企业也普遍意识到收废用废过程性资料的重要性。基本业务模式不变,只是过程性资料要求更为严谨:
(1)散户入场供废全程留痕,包括拍照供废车辆、实时榜单记录
(2)磅单、供废车辆拍照信息,实现一车一原始凭证
(3)散户结算由回收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4)要求散户与回收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协议,散户应当知道三方具体交易模式下的货物、资金流转
小结
我们之所以讲税返不休,虚开不止,还是为了说明行业第一张票难开出的原因,根源还是在于当供应链源头为千千万的自然人时,想要将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与已经完善强大的企业税收征管体系衔接起来,需要时间,甚至需要对增值税的征管体系进行立法上的改革,赋予自然人在增值税征管上的法律地位。而这个不断以征管技术提升倒逼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提升的过程中,万千的规范意识不强的民营企业,应当给与其合规经营机会,对应当做税务处理处罚的案件不应动辄以刑事手段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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